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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歸屬的基本原則
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專利法》提供了明確的默認規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是處理此類問題的基本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八條,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即為專利權人。
為更清晰地對比,兩種情形下可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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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專利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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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約定 |
嚴格遵循合同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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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合同約定 |
歸屬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 |
二、專利權無約定下的風險
當合作各方未簽訂詳盡合同時,將自動適用“共同完成則權利共有”的法定規則。
根據法律規定,共有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單獨實施該專利,也可以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但所得收益應在共有人間分配。這看似保障了各方的實施權,實則埋下了巨大隱患。
例如:共有人之一可以不經其他方同意,將專利以極低價格普通許可給其關聯公司,從而變相稀釋其他共有人的市場份額和收益。更關鍵的是,對于專利的轉讓、質押或許可他人以獨占/排他方式實施等涉及權利根本處分的重大事項,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同意。這意味著一方反對,整個專利的商業化運作就可能陷入僵局。
三、避免產生糾紛的方法
俗話說“和氣生財”,但在利益面前很容易跑偏,所以合作成員當盡最大努力去避免權利糾紛。而避免糾紛的最根本、最有效途徑,是在合作研發啟動之初,進行充分溝通和商議,并以書面合同的形式,對所有可能產生爭議的事項進行周密約定。一份專業的合作研發合同,其知識產權條款至少應涵蓋以下核心要素:
1、權利歸屬的清晰界定
這是合同的基石。必須明確約定未來產生的專利權歸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有。
→若約定歸一方所有,則應同時明確另一方享有的權利,例如免費實施權,或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若約定共同所有,則必須進一步細化共有規則,避免落入困境。
2、權利行使方式的具體約定
特別是對于共有專利,應預先約定好權利行使的“路線圖”。包括:
①專利由誰牽頭申請和維護,費用如何分擔;
②任何一方進行普通許可時,收益的具體分配比例和結算機制;
③對于轉讓、獨占許可等重大事項,是采用“一致同意”還是“多數決定”原則。
3、背景技術與后續改進的權利處理
合作常涉及各方帶入的已有技術(背景技術)及合作中產生的新改進。合同中要明確背景技術的知識產權保持不變,僅授予本項目使用的許可。對于后續改進成果,應約定其是否回饋給原項目、是否另行分享,以及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
4、爭議解決與違約責任條款
要明確約定好在發生權屬爭議時的解決路徑,如協商機制、指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除此之外還要明確設定違約責任來約束合同雙方。例如,可約定若一方違反合同擅自申請專利,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協助將權利轉移給約定方,并賠償對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