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請人不知道注冊成功的商標會被撤銷?其實商標的核心價值在于通過使用實現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這是品質保證、廣告宣傳等法律賦予的權利,假如商標長期不使用或者喪失顯著性,它的識別功能就會弱化甚至消失,此時撤銷機制就會“淘汰”很多無效商標,避免資源浪費,在此整理了五條常見的商標被撤銷的原因,供參考。

盛陽小講堂:商標被撤銷的五大原因,你知道幾個?
第一: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重點說明:商標被撤三,重點在于:注冊人無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商標就可能被商標局撤銷。所以企業要定期做好商標使用有效證據留存至關重要。
第二:商標到期未續展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自核準注冊之日計算,商標申請人將擁有該商標十年的商標專用權。十年期滿之后,該商標持有者如未及時辦理續展、寬展手續,該注冊商標將被撤銷。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商標不規范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對注冊商標進行“拆分、組合、變形”使用已經改變了原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可能會因為不規范使用被行政主管機關依法撤銷。企業如果確實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將修改后的商標再進行注冊就可以了。
第四:惡意搶注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已成功注冊的商標,自其注冊之日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如果是惡意搶注,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五: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時,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判斷標準包括:A時間點--以撤銷申請提出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審查及審理過程中事實變化亦需考量;B而主體--相關公眾(消費者及行業經營者)普遍認知。而所謂的顯著性喪失是指:商標因使用不當或缺乏維護,失去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如“優盤”“阿司匹林”等曾為商標,后淪為通用名稱而被撤銷。
綜上所述:以上原因中“連續三年未使用”和“自行改變商標”是企業最易忽視的高頻風險點。
定期使用與證據留存才是關鍵:確保商標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真實使用,保留銷售合同、廣告宣傳等使用證據;
另外要規范使用與變更,嚴格按照注冊樣式使用商標,名稱、地址變更后及時提交商標變更申請;
最后監控與續展管理:建立商標監控程序,提前6-12個月啟動續展流程,避免因疏忽導致權利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