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在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設計人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職務發明中的發明人、設計人什么時候能夠拿到獎勵呢?根據實施細則中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發明人與設計人能夠拿到多少獎勵呢?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一項
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
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 元。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設計人什么時候能夠拿到獎勵和報酬?
那么,除了這個一次性的獎勵之外,發明人、設計人還能夠拿到其他的報酬嗎?可以的。
什么時候能夠拿到什么報酬?根據《專利法》第第十六條的規定:
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具體能夠拿到多少報酬呢?
根據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根據單位中依法指定的規章制度中的規定,如果也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則在專利實施以后,每年或一次性的按照比例獲取報酬。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中做了詳細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 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 ,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職務發明中發明人和設計人能夠拿到的獎勵和報酬相關的法規如下:
《專利法》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中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 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 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 ,作為報 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