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了對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和審查機制等事項,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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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審查機制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審查機制包括內容:
審查范圍包括(一)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
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
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以及上述知識產權的申請權;(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審查內容是“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以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審查機制分為①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和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①技術出口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后,應對擬轉讓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其中,涉及計算機
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進行審查。
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在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進行安全審查時,對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并且涉及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根據擬轉讓知識產權的類別,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其中,涉及專利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由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計算機
軟件著作權的,由國家版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特別地,在
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不適用本辦法,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