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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專利可以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法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中所指的“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完成做出實質性貢獻的自然人;“設計人”是指完成外觀設計的自然人,兩者不能是法人或者組織。發明人和設計人享有發明權,包括署名權、獲得獎勵權以及獎勵報酬權。如果一項發明創造是有二人及以上共同完成的,屬于共同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權利和義務是相同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排列前后訊順訊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專利權的歸屬
在專利法中,專利申請 人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此可見,申請人可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共同專利申請人,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共同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專利法中,專利權人是指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換而言之,專利在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授權后,申請人就是專利權人。當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的歸屬:1、如有合作合同的,以合同優先原則,按照合同上簽署專利權歸屬為準;2、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專利權屬于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申請人、專利權人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區別:
1、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申請人和專利人可以是發明人,但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
3、專利權人享有財產權利是專利最終擁有專利權的人,而發明人僅享有申請文件上寫明自己是發明人的權人。
4、專利權人可以通過交易進行專利權轉讓,也可以將專利繼承、贈與等方式發生變更,但發明人不能改變。
通過上述描述,我相信大家也有一定的了解,我們知道,一件專利在申請階段,申請專利的人即為申請人,當該 專利授權后,申請人就變成專利權人,但在專利申請之后,專利授權之前,該專利發生轉讓或者工商變更公司的名稱等因素,這時授權后的專利權人就與當時申請時候的申請人名稱不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