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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創造性同樣可適用于駁回理由和無效理由中),在OA答復的創造性闡述中,主要是根據三步法來進行判斷,首先是確定接近的現有技術,而在確定接近的現有技術時,考慮的是技術領域相同或是相近的現有技術,然后去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是用途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多的現有技術,也可以是雖然技術領域不同,但是公開的技術特征多的現有技術;判斷好接近的現有技術后,就是確定與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以及通過該區別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這個區別特征是接近現有技術中沒有公開的技術特征,從而找出發明點,通常也是具有技術效果的發明點;判斷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是顯而易見的,以及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了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接近的現有技術可以解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則假設具有兩篇對比文件,即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并以對比文件1作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那就找出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的區別特征,闡述該區別特征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什么,那么對比文件1沒有公開該區別特征,也就沒有解決該技術問題,沒有給出技術啟示;在對比文件2中,假設公開了該區別特征,但是兩者的作用卻是不同的,仍是可以得出沒有給出將該區別特征應用于對比文件1以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從而得出結論,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相對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的結合是非顯而易見的,且具有有益效果,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