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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定一項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的特點;(2)與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具有十分顯著的進步。可見申請日以前是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但是一項發明創造具備了新穎性并不意味著其就一定具有創造性,創造性更側重于判斷技術水平的創新性,而且與所確定的已有技術的范圍相比該實用新型的技術范圍要窄一些。
如何判斷哪些技術屬于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用于與所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中的技術進行對比的公知技術,并且是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有優先權的是指優先權日,我們也可將現有技術稱之為已有的技術。在申請日以前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內容不屬于現有技術,因此在評價實用新型創造性時不予考慮。根據現有技術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現有技術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實際應用中我們是無法將所有的現有技術都羅列出來與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一一進行對比的,我們只能確定一個接近的現有技術來與本實用新型的創造性進行比較。因此我們在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時,首先要做的是確定接近的現有技術,即確定技術領域與本實用新型專利相同或相近,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要達到的技術效果或用途接近或公開了的專利的技術特征的現有技術。
具體來說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需著眼于其具有的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其中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明顯的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該發明創造是非顯而易見的,構成該發明創造的全部必要的技術特征并不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直接從已有技術中得出的。顯著的進步是指該發明創造與現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有益的技術效果,這種進步不僅可以表現在發明創造克服了已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同時可以表現在發明創造所代表的某種新技術趨勢上,還可以反映在該發明創造所具有的優良或意外效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