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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知局的相關文件《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及認定后的辦事指南》規定: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目前,目我國正由知識產權的引進大國向創造大國邁進。在此過程中,部分申請人因忽視知識產權高質量的發展標準,而盲目追求專利數量,提出不符合規范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有些公司研發的專利技術是真實且創新的,但在專利審查過程中,仍有可能因多種因素被誤判為非正常申請。這些誤判可能源于審查員對申請人研發能力的疑慮,或是因申請人短期內大量提交申請而引發的對其研發能力的質疑。此外,還可能因為審查員主觀上認為某些技術方案過于簡單,或對該技術領域了解不足,而錯誤地認為這些方案無法有效解決相應問題。
哪些情形會被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以下八種行為會被認定為非正:
1.所提出的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要素簡單組合形成的;
2.所提出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3.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等隨機生成的;
4.所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為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設計常理,或者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范圍的;
5.申請人無實際研發活動提交多件專利申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6.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者地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惡意分散、先后或者異地提出的;
7.出于不正當目的轉讓、受讓專利申請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8.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被通知為非正常后要如何應對?
非正常流程簡版:
01初步認定與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排查結果,提出初步認定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意見,并定期向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通報涉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申請號單。
02核查與通知: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開展核查,并根據通報的申請號單,聯系申請人或代理人,通知其進行后續處置。
03申請人或代理人處置:
3.1撤回申請:申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
3.2申訴:申請人或代理人對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
04國家知識產權局后續處理:
4.1撤回申請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撤回申請后,將發出相應的通知書,確認申請是否失效。
4.2申訴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可能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轉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的期限或者答復期限。
05公示與舉報:對于已經獲得授權的非正常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會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內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和投訴。
對于由省、市、區及知識產權局下達的非正常專利,企業滿足以下申訴要求并不愿意撤回處理的,可進行申訴。
1.有技術交底,專利技術是由企業自行研發的。
2.能提供研發證明文件,如:
(1)詳細真實記錄技術立項;
(2)研發過程證明文件;
(3) 投入成本(租賃合同、水電憑證、支出);
(4)研發團隊資質人員數量(社保清單、學歷證明) ;
(5)專利技術研發的立項情況;
(6)專利產品的研發及生產情況;
(7)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實物照片、銷售合同、發票分銷商、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3.專利事業部評估非簡單技術。
申請遞交階段
◆ 避免以同一發明人遞交過多新申請。
有部分企業發明人均為企業實際管理者或研發部門管理者,而不是實際發明人,從而造成同一發明人遞交明顯過多的新申請文件。
◆ 避免遞交明顯不符合企業經營范圍的新申請。
部分企業法人同時經營多個涉及不同領域的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將涉及A領域的A公司的研發成果以涉及B領域的B公司的名義遞交,這樣有可能會變成不符合申請人經營范圍的新申請。
◆ 同一發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請避免由同一代理人進行撰寫。
意見陳述階段
◆ 針對法律價值,可以通過強調缺乏單一性,無法合案申請,申明沒有提交非正常申請的動機。
◆ 針對經濟價值,可以通過具體論述每一專利申請在相應領域的經濟價值,強調專利布局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符合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 針對相似方案,可以通過比對相關申請之間的技術方案、區別技術特征、技術效果、實施方式、實例中的數據,結合申請的內容,論述相關技術領域的改進特點。
綜上所述,專利被認定為非正常并非絕對意味著技術本身存在問題,而可能是由于審查過程中的多種復雜因素導致。對于真實且具有創新性的技術產品,企業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來證明技術的創新性和實用性,爭取合理的審查結果。同時,加強內部研發管理和專利申請策略的制定,也是降低被誤判為非正常風險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