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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申請: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申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主動撤回該申請。撤回申請時,需要使用標準表格,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同意撤回的證明材料。如果撤回申請符合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會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使申請失效。
2、申訴:如果申請人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初步認定不服,可以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關于非正常申請,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進一步認定。如果認為不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則恢復申請案件的正常審批流程;如果仍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則會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并指定撤回專利申請或答復期限。
3、重新申請: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專利申請被撤銷,申請人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重新提交專利申請。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請可能會受到優先權的影響。
4、行政復議或訴訟:如果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專利復審請求;對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收到非正常專利通知后,申請人可以選擇撤回申請、申訴、重新申請或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等途徑來應對。具體選擇哪種方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