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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實用新型采用“初步審查+評價報告”的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信息,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為進一步提升實用新型授權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推進實用新型制度改革,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中,將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納入實用新型初步審查范圍,并配套修改《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審查標準。

盛陽小講堂:如何理解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根據目前已有的相關規定,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呢?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
在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審查的有關內容,包括創造性的概念、創造性的審查原則、審查基準以及不同類型發明的創造性判斷等內容,參照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規定。
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于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區別,這種區別體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1)現有技術的領域;
(2)現有技術的數量。
根據目前已有的相關規定,評判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于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判斷標準主要體現在“技術啟示”上,也就是在判斷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在于“現有技術的領域和數量”兩個方面。
一、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判斷基礎
創造性的評判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構成,事實認定影響著法律適用,準確地進行事實認定是創造性判斷客觀性的基礎。
事實認定貫穿于創造性評判的各個環節: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確立、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的認定、公知常識的使用 、技術啟示產生的動機的把握……
Part.1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59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節,在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中,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2.對比文件公開技術內容的認定
應當準確客觀把握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
二、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選取
根據《審查指南》,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相近的現有技術。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三、技術領域在技術啟示判斷中的考量
對于實用新型,一般著重于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所謂明確的技術啟示是指明確記載在現有技術中的技術啟示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從現有技術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啟示。
對于同一技術方案而言,發明的對比文件可能因為可以全領域選取從而不具備創造性;實用新型則可能因為對比文件屬于其他技術領域不能采用而認可其具備創造性。
四、公知常識的使用
公知常識為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和手段。
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和手段: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五、簡單疊加的考慮
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對于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簡單的疊加不是創新,如果只允許使用一至兩項現有技術來評價通過簡單的疊加而形成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就會降低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標準,因此《審查指南》規定可以引用多項現有技術來評價其創造性。
六、總結
綜上所述,對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事實認定準確
在對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判斷時,要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考慮其技術方案中的所有技術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準確客觀把握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
2、現有技術的選取標準,關注技術領域的差異
對于實用新型來說,由于技術領域范圍的劃分與專利創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關,考慮到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要求較低,因此在評價其創造性時所考慮的技術領域范圍應當較窄,一般應當著重比對實用新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
3、公知常識的使用
在對實用新型創造性評判過程中,對于公知常識的使用也要注意技術領域的限制。
4、簡單疊加的考量
引用一項或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只是一般性要求,不是絕對數量的限制,對于由現有技術“簡單的疊加”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在準確理解案情的情況下可以合理選擇對比文件的數量。
對于互相管理、互相作用、達到組合技術效果的技術特征,應作為一個特征組合整體考慮,避免錯誤拆分技術特征得到屬于“簡單的疊加”的錯誤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