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審查中說明書和摘要不允許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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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盛陽專利
發布日期:2025-01-14 10:01:00
1、不允許的增加內容的修改, 包括:
(1) 將某些不能 從 原 說 明 書 ( 包 括 附 圖) 和 /或 權 利 要 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 /或說明書。
(2) 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不能從原說明書 ( 包括 附 圖) 和 /或 權 利 要 求 書 中 直 接 地、 毫 無 疑義地確定的信息。
(3) 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 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分, 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 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6) 補入實驗數據以說明發明的有益效果, 和 /或補入實施方式和實施 例 以 說 明 在 權 利 要 求 請 求 保 護 的 范 圍 內 發 明 能 夠實施。
(7) 增補原說明書中未提及的附圖, 一般是不允許的; 如果增補背景技術的附圖, 或者將原附圖中的公知技術附圖更換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附圖, 則應當允許。
2、不能允許的改變內容的修改, 包括:
(1) 改變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 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2) 由不明確的內容改成明確具體的內容而引入原申請文件中沒有的新的內容。
(3) 將原申請文件中的幾個分離的特征, 改變成一種新的組合, 而原申請文 件 沒 有 明 確 提 及 這 些 分 離 的 特 征 彼 此 間 的關聯。
(4) 改變說明書中的某些特征, 使得改變后反映的技術內容不同于原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 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3、不允許刪除某些內容的修改, 包括:
(1) 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除在原申請中明確認定為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征的那些技術特征, 即刪除在原說明書中始終作為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術特征; 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一個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有關的技術術語; 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在說明書中明確認定的關于具體應用范圍的技術特征。
(2) 從說明書中刪除某些內容而導致修改后的說明書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3) 如果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某特征的原數值范圍的其他中間數值, 而鑒于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影響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或者鑒于當該特征取原數值范圍的某部分時發明不可能實施, 申請人采用具體 “ 放棄” 的方式, 從上述原數值范圍中排除該部分, 使得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數值范圍從整體上看來明顯不包括該部分, 由于這樣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因此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原始記載的內容證明該特征取被 “ 放棄” 的數值時, 本發明不可能實施, 或者該特征取經 “ 放棄” 后的數值時, 本發明具有新穎 性 和 創 造 性, 否 則 這 樣 的 修 改 不 能 被 允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