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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答復,證據先行
無論是對創造性問題的答復,還是對保護客體問題的爭辯,證據都起著決定性作用。“空口無憑”,只有將事實與依據條理清晰地呈現出來,做到“有理有據”,才可能說服審查員接受我方觀點。
那么,在保護客體問題上,什么才是關鍵證據?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其中,“新的”與“技術方案”是兩大關鍵點。“新的”相對容易論證,因此爭辯的核心應聚焦于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由此可見,判斷是否屬于技術方案,應著眼于以下三點:、
1.是否利用了自然規律;
2.否采用了技術手段;
3.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
這里所說的“自然規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觀事物內部的規律,是物質運動固有的、本質的、穩定的聯系。它獨立于人的意識而存在,不能被人改變或創造,但可以被認識和利用。
應對路徑總結
在答復此類審查意見時,應系統梳理申請文件,重點從說明書中尋找并提取以下“證據”:
方案所依據的自然規律是什么;
為解決何種技術問題而設計;
采取了哪些具體的技術手段;
最終實現了怎樣的技術效果。
將這些內容在意見陳述書中邏輯清晰地逐項闡述,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說明本申請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從而從根本上回應審查員關于保護客體的質疑。
只要做到依據充分、論證扎實,讓審查員看到方案的技術實質,便有望克服此類審查意見,為申請人爭取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