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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經作者授權,依法取得涉案文字作品在全球范圍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攝制權等著作權權利。涉案文字作品共100.2萬字,用戶評分9.5分,具有較高熱度和關注度。原告發現,被告未經授權,對原告權利作品進行復制、改編,擅自制作成短劇,并通過App、微信小程序等向公眾提供、傳播。同時,在原告發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后,被告仍持續更新、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并獲取利益。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短劇雖在表現形式上與原文字小說存在差異,但經整體比對與綜合判斷,其實質利用了原告小說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系、核心情節架構及故事發展脈絡,已超出合理借鑒范疇,構成對原作品改編權的侵害。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網絡平臺發布涉案短劇,使公眾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涉案短劇,該行為亦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將文字作品改編拍攝成短劇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借鑒,是否侵犯原告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斷是否侵權,不能只看表現形式是否相同,還要看是否使用了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核心表達。
近年來,微短劇行業發展迅速。一些機構誤以為把文字作品改成短劇,就不算侵權,甚至以“二次創作”為由規避責任。本案明確,作品形式轉換使用,原則上應遵守“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表現形式不同規避侵權責任。
此案判決對無序改編、擅自翻拍等行為具有警示意義,既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為短劇行業劃清版權邊界,對規范行業版權秩序、推動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