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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發明專利通知書類型
日本特許廳在OA答復階段下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通常有兩種,第一種為“拒絕理由通知書”,第二種為“拒絕查定”——即,駁回決定。“拒絕理由通知書”可以下發多次,“拒絕查定”只有一次。其中,存在下發一次“拒絕理由通知書”后,審查員就發出“拒絕查定”的情況。
拒絕理由通知(對應于中國的審查意見通知)分為兩種,即最初的拒絕理由通知和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需注意的是,最初的拒絕理由通知并非特指第一次的拒絕理由通知,在第二次以及之后的拒絕理由通知中表述了應該在第一次的拒絕理由通知中指出的問題時,這樣的拒絕理由通知仍然稱為最初的拒絕理由通知。
關于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書,僅涉及申請人針對前面通知書的修改產生的駁回理由,一件申請中審查員不一定發出。另外,在判斷為屬于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審查員會在通知書中標注“最後”。
2.對上述通知書的修改要求
答復最初的拒絕理由通知書時,修改要求如下:
①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所記載的范圍;
②修改前后的發明具有單一性(禁止“shift”修改,簡單來說即,禁止將審查對象變更為技術特征不同的其他的發明)。
答復最后的拒絕理由通知時、對駁回決定提出復審請求時對權利要求書修改的限制,除了要滿足上述答復最初的拒絕理由通知時的限制條件以外,只能作出如下4種修改:
①權利要求的刪除;
②權利要求的范圍的縮減;
③筆誤更正;
④對不清楚的記載內容的解釋。
從總體上說,收到最初通知書之后的修改限制相對寬松。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范圍,也不進行所謂的shift修改,增加權利要求或擴大保護范圍的修改都是可以的。收到最后通知書之后的修改有嚴格的限制,希望申請人珍惜收到最初通知書之后的修改機會。
以上為日本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類型及修改要求的簡要總結,僅供分享,具體以實務中操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