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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述:專利的“發明人”只能變更一次了
專利法第十七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條規定即體現了專利發明人的署名權。署名權具有以下特性:(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
以往專利發明人變更多數是錯填或漏填個別專利“發明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變更原因;
2、承諾“變更請求中所主張的發明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員”;
3、有變更前全體申請人及發明人簽字或蓋章。
我們發現在評職稱時,會發生兩次以上往同一專利中增添發明人的情況,以及在專利轉讓的過程中,部分客戶存在將全體發明人或絕大多數發明人進行變更的情況,為了確保真正發明人的署名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遇到這類專利發明人變更時會要求變更請求人提供足以證明變更請求人所主張的所有發明人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證據,并承諾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實合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有不實之處,請求人原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該證據必須能夠證明變更后的發明人參與發明創造過程之中并且對發明創造的關鍵技術做出了創造性貢獻。
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您明白為什么專利的“發明人”只能變更一次了吧,如果您對專利變更還存有任何疑惑或者也要進行變更,歡迎隨時咨詢盛陽專利,咨詢熱線:400-60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