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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 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區分使用狀態參考圖與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使用狀態參考圖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對在簡要說明中未寫明外觀設 計產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開發的產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確的產品無法進行分類時,為了便于對該產品正確分類而要求 專利申請 人提供的視圖。使用狀態參考圖不能用于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但是可以作為確定產品類別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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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狀態產品的使用狀態視圖,應當作為確定產品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
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訴侵權產品相應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綜合對比。
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必要時,應當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審查檔案中的色彩進行核對。
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大小、材料、內部結構,應當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
相似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由各個獨立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基本設計與其它相似設計均可以作為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
相似外觀設計,是指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多項相似外觀設計中,應當指定一項作為基本設計。相似基本設計與某一相似外觀設計之間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征,并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在于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
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與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外觀設計均已顯示在該外觀設計專利文件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權利保護范圍由組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或者該成套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
成套產品設計,是指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外觀設計申請提出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