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界定會關聯專利的專利權人的權屬問題: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那么如何界定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盛陽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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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應該怎么界定?
所以,需要清楚什么是職務發明。
關于職務發明,《專利法》第六條對職務發明有了明確的說明: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 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其中,《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
專利申請,除非根據
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
申請人聲明自己具有資格并提交證明文件的,可視為申請人具備資格。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或者有效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均視為有效的證明文件。填寫的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需要更換申請人的,應當由更換后的申請人辦理補正手續,提交補正書及更換前、后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更換申請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