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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要點及留存備查資料要求一、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要點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
(2)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留存備查資料
①委托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④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⑤“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⑥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⑦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委托境外研發的還需提供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Tips:
①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②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如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③委托研發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其中,委托境內研發的,由受托方進行登記;委托境外研發的,由委托方登記。
④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二、合作研發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要點
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留存備查資料
①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④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⑤“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⑥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⑦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集中研發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要點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留存備查資料
①自主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②自主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③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④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⑤“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⑥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⑦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