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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認定結果直接關系到注冊商標能否繼續存續,其認定需同時滿足時間和行為兩個要件。
從時間層面上來看,“連續三年”的起算點并非商標注冊公告日,而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之日向前倒推三年,如2026年3月1日提交撤銷申請,審查期間即為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該指定期間內若有真實使用,則“連續三年不使用”不成立。
從行為要件上來看,“使用”的核心是真實有效的使用,需滿足使用主體、使用范圍等要求,其中使用主體不僅包括商標權利人,還包括被許可使用人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利人意志使用該商標的人;使用范圍是指商標應當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使用,而且能達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在實務中,真實有效使用的判定通常存在諸多實操難點,但以下幾種情形通常會被商標審查機關直接認定為“未使用”。其一為證據存在瑕疵,如僅提供未標注指定時間的自制宣傳冊、手寫收據、無公章的合同,或是無法證明商品實際流通的朋友圈信息、無第三方佐證的交易等,均無法被認定為有效使用證據。其二是非有效使用情形,包括使用與注冊商標差異較大的標識、在非核定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的跨類別使用、為應對撤銷申請的象征性使用、未進入市場流通的非商標性使用等。綜上,是否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是認定是否“連續三年不使用”的關鍵,若商標權利人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或無法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證據,其注冊商標將會被認定為“連續三年不使用”。
面對他人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商標權利人可通過兩種途徑進行抗辯,其中真實使用是最常用且有效的抗辯,正當理由則可以作為兜底策略。真實使用抗辯的關鍵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主體、使用標識、使用范圍,且進入了市場流通,此類核心證據包括標注商標的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付款記錄、物流憑證,顯示指定時間的廣告投放記錄、展會照片,載明商標的報紙報道等。正當理由抗辯需證明不使用有著不可歸責于商標權利人的客觀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企業破產清算等,而資金不足、經營不善等主觀原因均不構成“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綜上,“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認定以真實商業使用為核心,而抗辯的關鍵在于提交真實有效的使用證據或證明存在法定正當理由。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日常經營中需建立商標使用臺賬,規范使用商標,留存相關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商標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