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熱線:400-600-1061 (8:30am~17:00pm)
E-Mail:sale@zscqw.com
傳真:0510-68880768/728-808
公司地址:江蘇省無錫市經濟開發區嘉業財富中心6-701
那么,具體該如何確定享受高新企業稅收優惠的起止時間呢?高企有效期等于稅收減免期嗎?他們之間到底是何種關系呢?今天盛陽專利http://m.piano8028.com/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

盛陽淺談:高企有效期等于稅收減免期嗎?
我們先來看下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中指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了解了相關規定以后,小編來給大家舉個例子,比如X公司于2015年通過了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發證時間為2015年11月23日,那么X公司的高企有效期為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其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5年至2017年,也就是說,X公司可自2015年1月1日起連續三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顯然X公司的高企有效期并不等同于稅收減免期。
按照上述原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發放當年就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相應的,在期滿當年也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是,鑒于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仍有可能處于有效期內,且繼續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可能性非常大,為了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的無縫銜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中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了解了相關規定以后,小編再來給大家舉個例子,X公司高企有效期為2015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那么X公司在2018年度仍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同時,X公司應于2018年進行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如若X公司于2018年12月31號前重新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那么其2018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但是如若X公司于2018年12月31號前未能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那么應按25%的稅率補繳其2018年度少繳的稅款。
經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對于高企有效期和稅收減免期應該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回到開篇小編提出的問題:高企有效期等于稅收減免期嗎?相信大家心里一定都有了一個正確的答案。